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3400号
原告:付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付某与被告江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付某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此后,原告付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