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5091号
原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