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3158号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