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803民初320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15275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广东标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龙胜镇永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E31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追加广东标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丰公司)为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标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1820.20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41820.2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387.6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43387.6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43387.6元包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份共六个月的劳务款158427.6元,工人车费报销8460元,脚手架搭设款765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告以第三人标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劳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之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增加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范围。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截止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8月份的劳务款,尚欠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份共6个月的劳务款156860.20元,工人车费报销款8460.00元,脚手架搭设款76500元,故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及水疗中心项目共欠工程款241820.2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其支付欠付的款项,但被告始终故意推诿,拒不支付。原告只能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承达公司答辩称:***并非案涉合同相对人,无权依据标丰公司与承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向承达公司主张合同款项。***与承达公司无任何账务往来,承达公司所有劳务款均是直接支付给标丰公司,与标丰公司直接做合同结算,均与***无关。根据***所提供的合同证据材料,***为部分协议的项目经理或者合同的授权人,其履行了部分协议中提报结算资料、申请付款的行为,均系***代理标丰公司履行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且从***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所主张的款项为两份独立协议项下的劳务款项,两份协议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处理。***在一案当中进行主张更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的起诉。
第三人标丰公司述称:标丰公司同意由***向承达公司主张相应的款项。因为涉案的两个工程是***借用标丰公司的名义施工,我司仅仅是出借资质,并未参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标丰公司同意由***直接向承达公司主张相关的款项。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证据2《劳务点工协议更正日期说明》、证据3《情况说明》,拟共同证明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证据4《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据5《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据6《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证据7《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拟共同证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增加了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增加了劳务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脚手架分包工程的范围;
证据8《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0年11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9《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0年12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10《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1年1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11《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1年2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12《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1年3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13《清远新世界旅游项目T3客房及SPA精装修工程2021年4月份劳务费申请材料》、证据14《BZM102清远新世界酒店-标丰劳务(***班组)-第二十一期-付款流程申请》,拟共同证明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截止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8月份的劳务款,尚欠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份共6个月的劳务款156860.2元。被告内部关于本项目的付款流程早已经通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其支付欠付的款项,但被告始终故意推诿,拒不支付;
证据15《分包工程审核明细表》、证据16《建筑装饰工程内审资料》、证据17《工程结算确认单》、证据18《BZM102清远新世界酒店-标丰劳务(***班组)-脚手架专业分包-付款流程申请》,拟共同证明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入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截止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脚手架搭设款76500元,被告内部关于本项目的付款流程早已经通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其支付欠付的款项,但被告始终故意推诿,拒不支付;
证据19《***劳务班组工人车票汇总表》、证据20《***劳务班组工人车票明细》,拟共同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人车费报销款8460元;
证据21《工程结算确认单》,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确认脚手架劳务结算金额为15000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为73500元,仍欠付76500元。
被告承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拟证明标丰公司的案涉劳务分包为合法分包,与原告无关;
证据2脚手架劳务合同,拟证明(1)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分属于2份相对独立的协议,该两份协议施工内容、施工区域、结算时间、结算方式、负责人、合同授权人、担保人、项目经理等合同核心内容均不相同,相互独立。原告在一案当中进行主张合同款项无法律依据;(2)原告并非部分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担保人或项目经理)更无权依据其所提供的协议向被告主张合同款项;
证据3《中国清远市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拟证明案涉工程发包方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案涉工程的专业承包人。
第三人标丰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已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相关质证意见已经记录在案。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存在争议的证据是否采信,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承达公司为乙方、案外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甲方计划于……,乙方负责T1及T2客房楼精装修工程。合同1.1条约定:……。合同1.2条约定: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书及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及其他约定深化设计、施工、竣工、使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018年11月16日,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一、本协议书适用范围: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计价方式:点工。1、经双方协商约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暂定)期间点工综合单价为:施工组长460元/工、木工320元/工、瓦工365元/工、油漆墙纸工330元/工、电焊工350元/工、小工200元/工、其他工种(以上点工综合单价八小时工作制。加班按照六小时为一工计算,不足六小时的以此为基准折算),施工人员进场往返车费由甲方报销,工人住宿租房乙方自行安排,每月补贴3300元,以上人工工日单价及补贴不含税费,每期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工程发票,总价增加管理费及税费6%,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甲方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小型电动工具由乙方自带,小型工具及工具耗材费用30000元,临电照明及设施安装20000元,于第一个月工资请款时一次性补贴到申请总额内。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每月按照现场实际工日,支付金额的100%。乙方每月1日向甲方提交上月工作量报告及考勤记录并申报上月份经甲方确认工时的人工工资,甲方根据乙方人员考勤及现场施工合格情况核算人工工资并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份人工工资。(乙方根据甲方最终确认的支付依据,提供合格3%劳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财务,根据甲方财务流程安排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2018年11月30日承达公司与标丰公司签订《劳务点工协议更正日期说明》,载明:关于“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原“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施工日期,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暂定)期间”,当时由于笔误原因将结束日期误写为“至2018年1月31日”,特此更正为“至2019年1月31日”。
2021年3月15日,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为丙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甲方、乙方、丙方于2018年10月8日共同签署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001。经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施工等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合同。二、合同内容。1.本合同暂定价款为2871306元,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为:2787675.73元,税率为3%,税额83630.27元。本合同与原合同作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的延伸,本合同价款按点工协议书的单价与每月项目部确认的考勤计算。2.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费用,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的费用、参观停工费、赶工费、抢工费、加班费、交叉作业的误工费、工具用具费、小型机械和三级箱、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3.最终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并盖公章《结算确认单》载记的金额为准。仅有甲方项目人员签字或者项目章的结算单视为未完成结算,不能作为合同支付依据。4.付款方式:同主合同。5.本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的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付甲方金钱给付的义务,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期限。三、补充说明。四、合同份数及效力。
2021年3月15日,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为丙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甲方、乙方、丙方于2018年10月8日共同签署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001。经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施工等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合同。二、合同内容1.本合同暂定价款为2100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为:20388.35元,税率为3%,税额611.65元。本合同与原合同作为《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的延伸,本合同价款按点工协议书的单价与每月项目部确认的考勤计算。2.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费用,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的费用、参观停工费、赶工费、抢工费、加班费、交叉作业的误工费、工具用具费、小型机械和三级箱、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3.最终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并盖公章《结算确认单》载记的金额为准。仅有甲方项目人员签字或者项目章的结算单视为未完成结算,不能作为合同支付依据。4.付款方式:同主合同。5.本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的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付甲方金钱给付的义务,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期限。
2019年5月23日,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为丙方(担保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T3首层搭设满堂脚手架;2.2.工程承包的方式为:包清工包料(包含双排、满堂脚手架搭设所需的管件及扣件租赁费(钢管及扣件含量包干),安全网,模板等全部所需材料,搭设、拆除、维护、保管等)。二、合同价款及支付。1.1合同价款为100000元。2.支付。2.1.搭设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60%支付,拆除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85%支付。2.2.结算按实际完成产值100%支付。2.3.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给施工人员(与施工人员花名册相符的)打卡的手续证明或施工人员领取工资的签字记录,并交由甲方项目经理备案(劳务公司盖章),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请款事宜,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2.5.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认可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劳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金额不得小于产值金额。并附带劳务工资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因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金额准确的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四、工程竣工与结算。1.结算原则:采用第1种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不予计算工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单价+签证洽商部分-其它应扣款项,实际施工中若甲方考虑现场原因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未由乙方施工部分费用,甲方有权扣除。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2.结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以业主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并经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后,双方进行本工程的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五、工程工期及质量标准。六、工程施工安全。6.双方均应委派具有一定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本项目的经理。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范围:详见《合同附件八》。七、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八、保密协议。九、其他事宜。2.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任何补充协议)应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声明、承诺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重要文件须加盖甲方行政公章。否则,一律无效。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附件7为标丰公司出具的《申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
2019年7月15日,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为丙方(担保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T3首层搭设满堂脚手架;2.2.工程承包的方式为:包清工包料(包含双排、满堂脚手架搭设所需的管件及扣件租赁费(钢管及扣件含量包干),安全网,模板等全部所需材料,搭设、拆除、维护、保管等)。二、合同价款及支付。1.1合同价款为50000元。不含税金额:48543.6元,税金1456.31元。2.支付。2.1.起租期3个月,搭设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60%支付;超出起租期部分每月20号上报产值,于次月支付实际产值的70%;拆除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85%支付。2.2.结算按实际完成产值100%支付。2.3.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给施工人员(与施工人员花名册相符的)打卡的手续证明或施工人员领取工资的签字记录,并交由甲方项目经理备案(劳务公司盖章),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请款事宜,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四、工程竣工与结算。1.结算原则:采用第1种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不予计算工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单价+签证洽商部分-其它应扣款项,实际施工中若甲方考虑现场原因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未由乙方施工部分费用,甲方有权扣除。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2.结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以业主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并经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后,双方进行本工程的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五、工程工期及质量标准。1、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15日,总日历天数为62天。六、工程施工安全。6.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授权范围:详见《合同附件八》。七、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八、保密协议。九、其他事宜。2.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任何补充协议)应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声明、承诺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重要文件须加盖甲方行政公章。否则,一律无效。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附件7为标丰公司出具的《申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
承达公司为甲方、标丰公司为乙方、***为丙方(担保方)签订《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劳务合同)》: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T3首层搭设满堂脚手架;2.2.工程承包的方式为:包清工包料(包含双排、满堂脚手架搭设所需的管件及扣件租赁费(钢管及扣件含量包干),安全网,模板等全部所需材料,搭设、拆除、维护、保管等)。二、合同价款及支付。1.1合同价款为50000元。2.支付。2.1.搭设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60%支付;拆除完毕按实际完成产值85%支付。2.2.结算按实际完成产值100%支付。2.3.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给施工人员(与施工人员花名册相符的)打卡的手续证明或施工人员领取工资的签字记录,并交由甲方项目经理备案(劳务公司盖章),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请款事宜,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四、工程竣工与结算。1.结算原则:采用第1种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不予计算工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单价+签证洽商部分-其它应扣款项,实际施工中若甲方考虑现场原因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未由乙方施工部分费用,甲方有权扣除。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2.结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以业主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并经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后,双方进行本工程的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书为准,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五、工程日期及质量标准。1、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6日,总日历天数为84天。六、工程施工安全。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范围:详见《合同附件八》。七、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八、保密协议。九、其他事宜。2.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任何补充协议)应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声明、承诺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重要文件须加盖甲方行政公章。否则,一律无效。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附件7为标丰公司出具的《申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
根据***提交的《BZM102清远新世界酒店-标丰劳务(***班组)-第二十一期-付款流程申请》显示:20期产值至22期产值合计135860.82元,累计入库产值3735330.72,累计开票金额3599470.56元,累计付款金额3599469.9;进度款比例100%,本期应付金额135860.82元,本期应提供发票金额135860.82元。该申请于2022年2月10日经承达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并结束付款审核流程。
根据***提交的《BZM102清远新世界酒店-标丰劳务(***班组)-脚手架专业分包-付款流程申请》显示:BZM102清远新世界项目,标丰劳务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金额200000元,结算金额150000元,累计开票金额146680元,累计付款金额73500元,已结算完成,本次申请付款76500元。该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经承达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并结束付款审核流程。
2022年7月8日承达公司与标丰公司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初步确认标丰公司在本工程结算金额为150000元,标丰公司盖章在乙方盖章处盖章、***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下方签名。
标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我司确认***先生以我司的名义从承达公司承接了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承达公司欠付其工程款241820.20元及利息,我司确认承达公司将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给***先生后,承达公司无需另行向我司支付该笔工程款。
庭审中,***称***是***班组的工头;标丰公司与***均认可***挂靠标丰公司对案涉劳务点工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工程进行施工;***与承达公司均表示承达公司没有直接向***支付过案涉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向承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作为案涉合同相对方的标丰公司承认***是案涉劳务点工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对***为案涉劳务点工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一、***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承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的内容。本案中,案涉劳务点工工程和脚手架搭设工程均系***借用标丰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作为挂靠人不得直接向发包人承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发包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承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承达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以承达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的理由向承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与承达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交的《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点工协议书》中***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两份《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工程劳务专业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的身份是丙方(担保方);《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中***的身份是丙方(担保方),并且在合同附件7中标丰公司出具《申明》,载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增补协议)》中***的身份是丙方(担保方),并且在合同附件7中标丰公司出具《申明》,载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提交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中乙方处有标丰公司盖章;被告承达公司提交的《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酒店T3客房楼及水疗中心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脚手架劳务合同)》中***的身份是丙方(担保方),并且在合同附件7中标丰公司出具《申明》,载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务分包、挂靠关系,为我公司正式员工;承达公司也没有向***支付过工程款。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表明承达公司明知***借用标丰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与承达公司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承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1: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2:诉讼费交纳、退还提醒
裁判文书确定需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用一次性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备注“案号+当事人名称+诉讼费”内容,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跟案书记员。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明确由本院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时对指定的退费账户进行确认。如因当事人未指定账号等原因导致本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者到本院现场申请退费。
附3: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信息
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美林支行。
账号:×××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