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4民初9235号
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七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一段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七一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