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36651号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夏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保全费1308.93元,由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