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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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2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576893,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丽都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DB66H,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5152833B,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1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民终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93094.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33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793094.10元及执行费20331.00元。至此,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8民终45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