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76893,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515283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DB66H,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福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383号及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在,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予以划拨,但被执行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暂时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参 审判员 ***青 审判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