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49号
原告: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2号楼1**12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PXL31。
法定代表人:张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盛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204省道以西江仓能源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09161498X6。
法定代表人:王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军,男,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系青海盛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百花岭北街15号四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DB66H。
法定代表人:谢色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汉族,安徽省太和县赵集乡赵集村人,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盛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现原告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莱尔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煤地质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多杰 拉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才让 山知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