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2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安富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朗恒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安富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朗恒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苏072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2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