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814533197。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安置区支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947027839。
法定代表人:管**,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军,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8)赣11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9年6月24日向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9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但并未提交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手续,应视为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4元,减半收取5237元,由上诉人江西盛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