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29号
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红仑工业园区新园路。
法定代表人管**,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成小军,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及其担保人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原告湖南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予以扣押;
三、将担保人成小军用于担保的、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077755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