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604号
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RWBJXO,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864XX。
法定代表人:索有含。
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香峪村11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4TB188。
负责人:张成。
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1元,由原告洛阳商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