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津0104执2776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辰区双口镇**村**字街道**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1********。
被告普利莱(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黄河道**号院内**平房**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26830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普利莱(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04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27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