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13执30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普利莱(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利莱(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8)第53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