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3449号 原告: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路12号内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279952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告: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济南腊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7387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掩的村眼底花园1号楼34**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RW46C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闽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