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9256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436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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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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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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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