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7752号之一
原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94966621)。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291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