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0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02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偿还设备款404544元,并从2016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34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及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因另案已被查封冻结,暂不宜执行,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在对外公司投资的股权进行了轮侯查封,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了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