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842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庆蕊,北京千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华北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49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D0X6T。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北广日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严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