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远泰装饰有限公司

滕州市精美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滕州市远泰装饰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37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精美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修平,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远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远泰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滕州市远泰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X××××715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