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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3823号 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