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28层2102、21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科众智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