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3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勤新私营经济园(钱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珩,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57。
法定代表人:韦志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7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681840元及违约金(以681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1元,由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7881元。
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约定:“一、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681840元、案件受理费6041元、违约金306691.6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23.38元,合计1015096元。二、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支付方式: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四、如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完本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执行。”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惠灵顿勤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7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范 俊
书 记 员  邵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