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73号
申请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0209191K。
法定代表人:韦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城建置业无锡蠡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3808859Y。
法定代表人:陈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2月20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置业无锡蠡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219号。申请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置业无锡蠡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脉楼宇智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置业无锡蠡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