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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543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