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民初3636号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兴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682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广通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中格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额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完毕,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