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石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与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17694号

原告:***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国,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法定代表人:霍西山,总经理。

原告***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与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亿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亿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工业品采购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9792元、模具费1500元,共计11,292元;3.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取回72件质量不合格的皮带轮;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油公司与沧州亿能公司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一份。沧州亿能公司根据***油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电机皮带轮,***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向沧州亿能公司支付了模具款1500元、货款9727元,但沧州亿能公司交付的72件皮带轮经***油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油公司采取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沧州亿能公司加工的皮带轮存在的产品缺陷,要求退货,并返还已付款11,292元,沧州亿能公司却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沧州亿能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油公司作为甲方,沧州亿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电机皮带轮,每件136元,该价格含13%增值税和到厂运费,模具费1500元,订单100件乙方全部承担磨具费用;乙方生产产品不得有铸造缺陷,如发现尺寸不合格,乙方应给甲方予退、换货;乙方在发货前,应对产品的铸造质量、尺寸、材质、和数量做全面检测并做好记录,确保供货符合本合同和当批次订单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已经收货的,按废品处理。第七条约定,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交货地点为甲方青岛市黄岛区指定工厂。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元作为模具定金,乙方收到甲方模具预付款后安排生产模具,产品样件尺寸及重量经过甲方验收后,若产品验收不合格乙方退还甲方1500元模具费。乙方收到定金后20天内完成订单交付。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传真和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指定了邮箱。

2、2019年8月,***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沧州亿能公司订购电机皮带轮72件,并提供了图纸。同时,***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沧州亿能公司银行账户支付该批货款9792元、模具费1500元。

后***油公司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于2019年9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沧州亿能公司发出产品不合格报告,要求退货。

3、庭审中,***油公司自认,在起诉后庭审前,沧州亿能公司向其退回货款9792元,但模具费1500元拒绝退还。***油公司称,沧州亿能公司交付的72件产品存放于其公司仓库内;之前口头向沧州亿能公司提出过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业品采购合同》、订单、图纸、报告书、照片、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及与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沧州亿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即未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油公司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日期应为起诉状送达沧州亿能公司日期,即2020年9月28日。合同解除后,沧州亿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9792元及模具费1500元,***油公司将收到的货物退回沧州亿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运输费用应由沧州亿能公司负担,故不合格产品应由沧州亿能公司自行取回或承担运费。因庭审前沧州亿能公司已返还货款9792元,故对该部分费用其无需再行支付,但因其系在***油公司起诉后才退回货款,相应的诉讼费用也应由沧州亿能公司负担。

被告沧州亿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和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工业品采购合同》于2020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模具费1500元;

三、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取回存放于原告***油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处的72件电机皮带轮;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沧州亿能电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