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2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赤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1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主张根据该调解书第四条第1、2、6项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退返两申请执行人股金102584510.14元,并承担违约金7847872.92元。上述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对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第1条规定“将债权20645428元(包含应收账款20195428元、中建五局保证金300000元、湖北向峰保证金150000元,详见附件应收账款明细表)以债权转让方式抵偿给***…”;第2项规定“将债权20638428元(包含应收账款20195428元、长沙县保证金443000元,详见附件应收账款明细表)以债权转让方式抵偿给***…”;第6项规定“***、***受让的债权和分配债权所涉及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相关货款及保证金必须支付至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指定基本账户,或因其他原因支付至专门收账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必须在相关款项到达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和***。如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刚按应付额的1‰/天向***和***支付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主张支付的退返股金已全额支付。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9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双方对债权回收金额、应退返给***和***股金金额和已退返股金金额等均存分歧。 本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第1、2、6项虽具有给付内容的规定,但该规定为附条件的给付,根据该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给付条件,并不能当然得出被执行人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两申请执行人股金102584510.14元及违约金7847872.92元的结论;且被执行人对其申请执行标的存有异议,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对账,均未能就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给付内容及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