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8365号
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祖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林芳,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王**峰,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刘雪雁,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芳、王**峰、刘雪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2元,由原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