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高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二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高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高庄村南湾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MGD3X0P。
法定代表人:张婧。
被告: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347316。
法定代表人:胡祖尧。
被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厦C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2877429J。
法定代表人:杜国伟。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高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6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