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民初1982号
原告: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号**幢**单元**层**号**层**号,注册号:410199100039282(1-1)。
法定代表人:杨耀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亚,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三水三星制锁实业,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水区白坭镇清塘**岸村委会“大勒达”大勒达”(土名)F1、F2,注册号:440683000026244。
法定代表人:陈耀杨。
原告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三星制锁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6元,由原告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