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9605号
原告:哈尔滨市东辰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37栋3**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400号。
法定代表人:RalfKannefass。
原告哈尔滨市东辰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东辰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东辰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东辰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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