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9791号
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4号志达工业园志达企业1栋厂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6L6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钢新,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与***交汇处***酒店(北站店)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GQH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1603.13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1603.13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