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9791号 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4号志达工业园志达企业1栋厂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6L6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钢新,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与***交汇处***酒店(北站店)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GQH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1603.13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1603.13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