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4559号 申请执行人: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4号志达工业园志达企业1栋厂房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6L6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8号1栋三层3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07406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1365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27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0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1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108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775元(迳付);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并执行。 经查,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687号民事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故该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尚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第64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