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车库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社区***村村委综合大楼4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4号志达工业园志达企业1栋厂房2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伟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9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充电桩产品购销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及其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