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614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青山街二弄珀金玫瑰园2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