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德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