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505某某与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德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