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非诉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异963号 申请执行人: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二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35427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085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EKCK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100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01500元等。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170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唯一股东,其无法证明股东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申请追加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3执1706号案件被执行人。 针对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主张,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针对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主张,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应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但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华丰众越(北京)电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3执17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