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93执24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绵阳华通磁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华通磁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奕
审 判 员 顾 琦
审 判 员 代洪明
法官助理 曾 芹
书 记 员 王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