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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利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1299号101第17层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943838。 负责人:迟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利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889号3栋-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HFWN4H。 法定代表人:**日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莆田公司)与被告四川利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济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长安保险莆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利济川公司赔偿长安保险莆田公司保险金损失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利济川公司依招标人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盛公司)2021年5月19日发布的招标公告,参与“莆田市大件垃圾收集破解处置厂工程”施工项目投标。工程地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因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6月11日,利济川公司向长安保险莆田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2021年6月16日,评标委员会认定利济川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软硬件信息雷同,属无效标。利济川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事故,2021年9月30日长安保险莆田公司作为保险人赔偿招标人荔盛公司3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依法长安保险莆田公司取得向利济川公司追偿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以荔盛公司与利济川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纠纷肇始于利济川公司投标荔盛公司的招标项目,二者之间的招投标实际系缔约行为。长安保险莆田公司在诉状中主张利济川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软硬件信息雷同而触发保险事故,则利济川公司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长安保险莆田公司在诉状中主张招标文件载明因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本院管辖。该条款系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方生效并约束招标人与中标人,而非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之间关于争议的解决条款。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林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