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7787号
原告:北京艾思博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W09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马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9995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白马路19号(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997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艾思博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使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