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7787号
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W09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马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9995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白马路19号(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997014。
法定代表人:纪品良,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旅公司)、被告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旅公司、文化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133275.01元人民币;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133275.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公司与顺旅公司于2019年6月就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景观升级制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合作,由****公司负责本项目升级改造设计及施工,具体包括南门奥运氛围、波浪语录墙、东门运动项目剪影、国家训练基地、奥运五环地面投影、冰上冬奥知识、**滑水五环路、奥水上项目掠影、金牌之路、球场装饰、奥运五环桥、西侧健身步道指示牌等。2019年10月,****公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公司完成本工程后提交项目报告,并制定了结算报告提交顺旅公司,结算报告金额为1133275.01元。截止****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合同价款。顺旅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公司为顺旅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约,应支付相应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裁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顺旅公司答辩称,2022年3月我方收到北京百特通达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的起诉材料,诉状、证据等与本案高度相似,因此本案涉及的承揽合同是否是原告实施的,原告与百特公司是什么关系,应在本案中先予以查明。如果原告适格,我方意见如下:2019年开始我方确实有与本案承揽合同类似的项目,与原告提交的材料有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工艺、材质等,因为承揽项目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格也未达成一致,我方要求原告重新据实报价结算,但原告一直未予回复。直到百特公司起诉,我方又主动联系原告,但仍然没有任何回复。故我方不同意按照原告诉求金额支付。我方仅同意按照项目的实际价值支付款项。原告提交的工程投标价目表、设计合同、制作合同均未经我方确认,且金额存在差异,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和项目的实际价值。因此原告应对项目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承揽项目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一直未确定,我方对设计合同、制作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就内容而言,这里面的付款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并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在我方付款以前原告应该支付质量保证金。原告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支付保证金,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原告要求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文化公司答辩称,水上公园从2018年开始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我方与水上公园是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即使水上公园应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也只能向水上公园主张,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其他意见与水上公园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在水上公园景观提升工作群中有如下聊天记录:2019年6月18日,***:(发送32kb的《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升级一……价单》pdf文件、38kb的《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升级一……价单》pdf文件、《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升……0617》pdf文件、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升级一……价单》pdf文件)。张轶玮:以上是水上公园景观升级的方案和两套报价,分别按设计费和展览展示费报价,税点均为6%。如果按施工工程费用报价,税点为11%。请看下这样是否可以。啤酒节前制作完成工期比较紧张,麻烦各位尽快帮忙确认一下,我们这边也好快速推进,**。***:价格太高了。***:工期太赶了领导,我们成本也高,请领导多多理解。***:你在和你们领导确定个最低价。***:各位领导,方案昨天和任总汇报已经全部确认了,这些内容都要在6.27之前安装完成,为了6.28区领导视察能够呈现出来。球场网上的装饰我们可以根据要求尽量更换材质,工期紧张,请各位领导多多支持和指导,**领导。***:好的,抓紧时间做。6月19日,***:景观提升是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张轶玮:两个合同。***:是走工程合同吧?张轶玮:最好走设计和展览展示,工程合同税点不一样,会高出来不少。***:稍等,得问下律师,我们没有类似模板。
2019年6月20日,张轶玮与***有如下聊天记录:张轶玮:(发送85KB《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合同》、1.03MB《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合同》)调整好了,您看下。***:(发送图片,显示为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涉及资料及文件)方案图能不能多提供几份?张轶玮:可以的,您看提供几份。***:涉及合同也是你们这个公司吗?把营业执照、开户行,法人也得附上。张轶玮:好的。(发送1.10MB《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合同》)您再看下。……张轶玮:其他地方您看还有哪里需要调整么?***:合同先这样儿吧,然后我们先让律师看一下。
****公司称上述聊天记录中的合同即为其提交的设计合同和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制作合同。设计合同显示,甲方为顺旅公司,乙方为****公司,税金为3%,合同金额合计480701元,包括平面设计、结构设计、现场勘探费、施工图制作费、效果图制作费。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制作合同显示,甲方为顺旅公司,乙方为****公司,合同金额为477425.6元,包括制作费、人工费、运输费(6.8米挂车8辆)2万元、成品保护费、3%的税金。****公司称,顺旅公司和文化公司是国企,单项项目金额超过50万需要进行招投标,因此当时将涉案项目拆分成了2个合同,每份价格不超过50万元;但工程最后有调整和增项,因此实际结算价格并非合同金额。
张轶玮与***有如下聊天记录:2019年10月30日,张轶玮:(发送《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提……报告》)**,水上公园奥运景观升级的结案报告已经给郭主任汇报过了,请您查收。您看下还有什么问题,如果没什么问题麻烦您给黄部长打个招呼,我们这边才能走后续的相关流程。****。10月31日,张轶玮:**,得劳烦您帮忙跟黄部长打个招呼,看后续我们走什么合同流程,我们全力配合把事情办好。***:你先找**对接一下。
****公司称上述聊天记录中的文件即为其提交的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升级项目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了具体提升内容,无价格。
张轶玮与***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1月4日,张轶玮:黄部长,我们之前景观升级的项目现在要走评审,需要您这边签字**,您能给我发个工程量确认单的模板么?***:汤(发送《工程量现场确认单-浆之桥及背景墙》)我这儿没有统一模板,原来他们发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张轶玮:收到,我们填写完了您看下。11月9日,张轶玮:(发送《工程量现场确认单-景观升级……版》)黄部长,工程量确认单您看下,要是没有什么问题我们打印**。***:您好,刚才跟我们领导合了一下,他说那个把你的那个预算给我发一份,我看看这个你的工程量清单,我们这儿有些东西看不太清楚。张轶玮:(发送《奥水景观设计图尺寸标注》《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制作》)。***:好的,我先给领导看看。11月16日,***:你好,我和领导汇报了,你们最近有时间吗?需要现场确认一下。……11月24日,张轶玮:我们周四上午过去,估计九点半左右到。***:好。12月10日,张轶玮:(发送《工程量现场确认单-景观升级……1210》)黄部长,更新的工程量确认单,麻烦您看下。***:好,我们先看看。另,该微信记录中,2021年2月、3月,***提出了维修要求。2021年10月20日,***:(发送照片)这些都破损了,您有底图吗?给我发一下。张轶玮:(发送写真布画面40×450cm.pdf)您看下这个。2022年4月1日,***:你好,我们收到百特公司的一个诉讼材料,是你们发的吗?你们不是****公司吗?
****公司称上述聊天记录中的《工程量现场确认单-景观升级……1210》即为其提交的工程量现场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了各项施工内容,包括“**划水五环路”“**写真布255.84平方米”,施工单位载明为百特公司。
张轶玮与**发生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1月7日,张轶玮:(发送《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升……价单》)我们这边重新整理的报价单您帮忙看下。2020年12月15日,张轶玮:(发送《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预算》压缩文件)您好,调整过的广联达预算和尺寸图,请查收。**:收到。张轶玮:(发送《奥水景观设计图尺寸标注》压缩文件)工程量确认单,也发给黄部长了,他那边说看下再给反馈。
****公司称系上述聊天记录中的《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升……价单》即为其提交的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奥运景观升级报价单,《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预算》即为其提交的投标总价文件。报价单显示总费用为1190800.87元,包括各项制作费和人工、运输、成品保护、设计费。投标总价文件显示投标报价合计1133275.01元,具体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景观升级制作970778.14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9914.5元,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4180.59元,规费27977.93元,税金93573.17元。
****公司称,***是****公司的员工,***是顺旅公司员工,***是顺旅公司的经理,还担任过文化公司监事会主席。顺旅公司、文化公司称,***是顺旅公司的物业部部长,***是顺旅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是顺旅公司的经理,**是顺旅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
****公司称,涉诉工程于2019年6月完工,后续是进行维护。
诉讼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摇号,确定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为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中,华银公司提出,本案包括设计费用,平面设计和结构设计的费用需要第三方机构来做,如果当事人同意,华银公司可以找一家价格机构,如果不同意,需要法院另行摇号确定第三方鉴定机构。顺旅公司、文化公司要求摇号确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经摇号,确定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评公司)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华银公司就需要京评公司评估的内容进行说明,并表示评估时可对设计费进行评估,如果无法进行价格剥离,亦可对附表内容的成品价格进行认证。后,京评公司反馈无必要规范或指导文件支撑本次鉴定,鉴定缺乏必要的鉴定条件无法进行,因此不予受理。对此情形,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华银公司联系确定一家具备鉴定能力可以做该项鉴定的机构对设计合同中设计部分进行成品价格鉴定。
2023年4月17日,华银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2.关于涉案工程设计费用的问题,通过我公司联系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经其专业人员了解涉案情况,由于设计费用属于市场调节价格,其要求提供实际过程中发生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效果图、汇报及定案资料,且还需要提供上述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工时及办公情况,涉及提交资料范围已远超现有鉴定资料,且即使原告方提交了上述资料,相关资料的三性也很难判断,所以我公司仍将该数据列为无法鉴定内容,待后期资料提交情况而定。3.关于涉案结算方式的问题,由于本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方认为应以施工前沟通的清单报价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被告方认为应按国家标准进行结算。结合鉴定规范的要求,在本次意见书计价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清单报价(含设计费)及定额计价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供委托单位认定使用。4.关于施工材质的争议内容,涉及实际施工使用材质及结算计价方式两个问题。现场勘验过程中,被告方提出本案标志牌等存在锈迹,即实际施工材料与原告方提供清单的施工材料材质不一致,鉴于现有鉴定资料尚不能反映实际的施工材料,具体情况还需通过破坏性勘验才能实现,本次鉴定意见暂以清单特征描述进行计价。5.关于估算内容,涉及定额计价体系中的成品保护及材料运输项目,结合当事人的核对意见,我公司参考询价过程得到的计价参数,结合定额体系进行计价,相关费用仅供委托单位参考使用。6.关于无法鉴定项目,涉及设计费用、**滑水园路、**写真布以及清单体系的成品保护、运输费、施工用电等项目,通过现场勘验无法进行相关价款的计算,特按原告方诉求单独列项,供委托单位参考使用。工程造价汇总表显示,执行清单报价项目的工程造价为810276.9元(含设计费,不包含除设计费的无法鉴定项目,金属结构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清单计价无法鉴定内容工程造价为80398.72元;执行定额计价项目的工程造价为470484.95元(包括现场勘验项目466868.25元和估算内容3616.7元,不包含设计费用),定额体系无法性鉴定内容工程造价为514967.06元(包含设计费用)。工程造价明细表(无法鉴定的内容)显示,514967.06元中包含设计费480701元。
****公司支出评估费26000元。
顺旅公司、文化公司提交两个公司2018年至2021年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制度、社保记录、财务报表、办公地点录像光盘以证明两个公司系独立法人,财产独立。
本院认为:
****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公司自顺旅公司处承接工程并完成设计、施工,顺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公司向顺旅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的多份合同、报价单等材料中载明的金额不一致,且未得到顺旅公司的确认,***还明确表示过价格太高。故本院认为,****公司与顺旅公司并未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顺旅公司应支付的价款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双方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内容,酌定顺旅公司支付88万元。
对于顺旅公司的应付款日期,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2020年11月去现场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12月10日,****公司制作了最后一版工程量确认单,顺旅公司应在此后合理的时间内确认工程量并支付价款。本院酌定,顺旅公司应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涉案合同款。顺旅公司逾期未支付,应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文化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文化公司与顺旅公司的财产是否存在混同。文化公司与顺旅公司均提交了各自规范的审计报告、社保记录、财务制度、办公场所录像证明各自财产独立,故文化公司与顺旅公司已初步证明其并不存在财产混同。在****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文化公司和顺旅公司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文化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9元,由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费26000元,由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