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百特通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150号
原告:北京百特通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5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359358H。
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马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99954D。
法定代表人:石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山,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花,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白马路19号(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997014。
法定代表人:纪品良,董事长。
原告北京百特通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百特通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百特通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