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5659号
原告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中奥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上公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联中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香、陈刚,被告水上公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董志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水上公园公司答辩称冰世界滑冰项目并非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冬季项目,但认可属于冰雪项目,且涉诉合作协议中的合作项目中包含冰场项目。故本院认定水上公园公司违反了涉诉合作协议中“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开展冬季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经营期限已至,故本院对于创联中奥公司要求水上公园公司停止在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的开办的除原告外的其他一切冬季冰雪项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创联中奥公司要求水上公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创联中奥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主要有由于被告在水上公园内开展了禁止的项目,导致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以及体育局对冬季项目的补贴。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冰世界经营了滑冰项目,但是该项目属于全年室内项目,且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与涉诉合作协议中合作的冰场项目具有一定的区别,且同类项目的开展亦有可能形成集聚效应,综上,故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税务申报信息不能作为计算创联中奥公司损失的依据。另,相关部门对冬季项目的补贴或拨款系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文件进行的行为,创联中奥公司亦认可其每年也收到相应拨款,且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分成项目并不包括上述补贴拨款款项,即使存在相关部门对水上公园公司、冰世界等的补贴款项也不应视作为创联中奥公司的损失范围,故创联中奥公司依据涉诉协议要求水上公园公司赔偿上述补贴损失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对于创联中奥公司申请调取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开办以来的税务申报信息及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向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的冬季项目拨款情况的申请不予准许。但同时本院认为水上公园公司确实存在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涉诉合同协议中并未对该项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据此,本院综合经营范围、冰场项目占比、项目雷同度、疫情影响等本案具体情况对水上公园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为5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水上公园公司原名为北京顺义水上公园投资发展中心。水上公园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创联中奥公司签订《雪世界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乙方使用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激流回旋场地,自2016年至2020年冬季(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开展项目,本项目是由乙方策划并负责运营的冬季冰雪主题常态游园活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筹备、运营期间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保证上述区域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冬季项目的正常经营,项目由乙方进行投资并组织推广、运营,双方按照商定的比例,对项目销售额进行分配。项目包括:雪世界门票,雪地摩托越野项目,雪地摩托拖带项目,激流回旋区域冰滑梯、碰碰车,儿童嬉雪乐园,冰场,夜间冰雕灯光展、其它游乐项目以及商铺、配套餐饮、配套交通服务等,实际运营项目以当年规划为准;其中,甲乙双方进行销售额分成的项目是:雪世界门栗,套票,雪圈雪橇租赁,冰场门票,夜间冰雕灯光展门票。除上述分成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和相关辅助、配套服务收益不计入双方分成总额度。合作期限内每年11月15日前,乙方即可进场开展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的搭建工作,乙方应不晚于进场10个工作日前将进场时间和建设图纸、方案、项目方案报请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负责雪世界项目的宣传及推广以及项目区域的经营及管理,人员聘用及管理、项目建设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雪世界项目开展期间,游客持水上公园门票可进入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持雪世界门票或套票、其他项目门票方可进入项目区域享受相关服务。水上公园门票销售收入为甲方享有,不计入双方应分成销售收入。本协议合作年限为5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项目运营期为每年12月24日至次年2月15日(如遇重大气象变化项目运营期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其他时间乙方需使用项目区域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可启动项目建设以及推广、经营等工作。合约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甲方有义务保证本协议期限内,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无与乙方同类的冬季项目进场经营,以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本协议约定期间,乙方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员打造品牌,鉴此,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开展冬季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庭审中,创联中奥公司认可涉诉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如果水上公园公司违反独家经营义务应当赔偿责任,但称其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被告在水上公园内开展了禁止的项目,导致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以及体育局对冬季项目的补贴。
庭审中,创联中奥公司称体育局补贴是给冬季运动项目的补贴,直接补贴给原告,原来每年补贴是40万元,今年是18万元,去年是7万元,今年给冰世界补贴了5万元。因为被告让冰世界来到园区,所以体育局将补贴分开打给了双方,而这些补贴应当属于原告。
庭审中,水上公园公司称其在2018年合作的冰世界公司目前是亏损状态,而且该滑冰项目是全年室内项目,需要滑冰教练指导和专业设备,滑冰项目不属于冬季项目,只是属于冰雪项目,不只是一个娱乐项目。曾经北京市体育局举办的冰上龙舟项目是非营利性公益活动,体育局拨付的资金也全部用于采购冰龙舟。且冰龙舟项目与原告经营项目不同,不会对原告经营造成损失。
庭审中,创联中奥公司称冰龙舟项目是其在2016年向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申报的一个赛事,该项目是原告方策划的项目,而被告却私自将该项目占为己有。
诉讼中,创联中奥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向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的冬季项目拨款情况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开办以来的税务申报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波
书记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