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7036号
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和董志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所主张被告尚欠租金、物业费和电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张金额,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其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其主张租金、物业费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的电费逾期付款利息,并未有合同约定,故本院认为应自原告提交诉状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即2020年8月21日开始计算电费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被告履行完毕。电费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电费1 076 312.4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9年3月30日就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审理中,就租金一项,原告称: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是21万元/月,被告已付2019年4月到7月,共4个月的租金。所以我们计算从8月开始到今年的3月,是8个月。 就物业费一项,原告称: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约定6元每月每平米,总面积是4000平米,一个月是24 000元,与未付租金未付期间一样是8个月。 就电费一项,原告称:按照双方确定的顺奥冰世界电费调整统计表确认的金额,是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的,合计是1 076 312.42元。统计表上还有他们经理韩越的签字。 就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两项,原告称: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年利率的2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租金30%的违约金。总租金是252万,乘以30%得到违约金是75.6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分租金、物业费逾期付款利息和电费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租金、物业费逾期付款利息,每月都是3日截止付款,故我方以23.4万每月租金、物业费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开始到2020年4月4日,被告每月应付未付金额为23.4万元,分段累加计算。利息标准都是年息24%。电费逾期付款利息都是按照年息24%标准,从其应付未付的次月4日开始计算,以其未付金额为基数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顺奥冰世界电费调整统计表、付款凭证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一百六十八万元、物业费十九万二千元、电费一百零七万六千三百一十二元四角二分,共计二百九十四万八千三百一十二四角二分; 二、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七十五万六千元; 三、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八段分别计算后再累加合并计算,其总和即被告应负租金、物业费的逾期付款利息:第一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二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三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四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五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六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七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第八段利息以未付租金、物业费二十三万四千元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年息百分之二十四; 四、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电费一百零七万六千三百一十二元四角二分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驳回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 217元(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飞虎
法 官 助 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