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7037号
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和董志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提供设施设备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所称与其所提交证据基本能够确定被告公司使用了涉诉设备设施,虽然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有瑕疵,但被告未提交有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审理中,原告称:股东协议书第11页,被告的两个股东为设立被告公司,约定被告公司成立以后与原告签订配套基础设施服务协议,服务费人民币345万元。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是被告公司股东为设立被告公司而达成的合意,原告也按照该内容向被告提供了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被告也享受了该服务,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排水合同和采购合同证明了原告为提供服务的支出。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的第75条规定。这是我们认为的法律依据,类似的法律还可以参考《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之规定。 原告又称:排水工程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5月2日,名称包括顺奥冰世界排水工程,工程名称是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顺奥冰世界排水工程。排水工程合同是在被告公司设立以前;采购合同是在被告公司设立之后。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被告公司使用设施情况。排水工程就是被告冰场场馆周边的排水设施;采购涉及电力设施是被告日常经营使用,供应电力使用。被告现在一直在使用直到今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于设立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书》《采购合同》《北京奥林匹克水上顺奥冰世界排水工程合同》、报价,已付款银行客户回单、发票,现场照片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200元(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飞虎
法 官 助 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