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7035号
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和董志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所主张被告尚欠电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张金额,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其主张利息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未付电费392 287.6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审理中,原告称:第一段,2018年6月17日到2018年12月18日被告应付电费530 871.65元,其中已付264504元,尚欠266 367.65元;第二段,2018年12月18日到2019年4月1日,电费合计125 920.01元。为此原告提交顺奥冰世界电费调整统计表和付款凭证以证明,该统计表上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和被告公司经理韩越的签字。 原告又称:被告于2018年6月在原告园区建设室内冰上场馆,制冷设备需要用电,由原告负责供电,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我方要求利息理由依据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电费的资金占用费,已逾期未付电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起算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顺奥冰世界电费调整统计表、付款凭证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电费三十九万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六角六分及其利息。利息以未付电费三十九万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六角六分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592元(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被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飞虎
法 官 助 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