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9474号
上诉人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上公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联中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中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上公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创联中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创联中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水上公园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未造成创联中奥公司损失。创联中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水上公园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合作协议》约定的是室外项目,而顺奥冰世界项目属于全年室内项目,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存在区别,且创联中奥公司在该项目自2018年5月开展以来约两年内并未提出异议。
创联中奥公司辩称,创联中奥公司认可一身判决认定水上公园公司存在违约,对于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创联中奥公司认为过少,但为了减少诉累,创联中奥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联中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水上公园公司立即停止在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的开办的除创联中奥公司外的其他一切冬季冰雪项目;2.水上公园公司立即向创联中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暂定67万元;3.诉讼费由水上公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水上公园公司原名为北京顺义水上公园投资发展中心。水上公园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创联中奥公司签订《雪世界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乙方使用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激流回旋场地,自2016年至2020年冬季(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开展〈水奥·雪世界〉项目,本项目是由乙方策划并负责运营的冬季冰雪主题常态游园活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筹备、运营期间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保证上述区域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冬季项目的正常经营,项目由乙方进行投资并组织推广、运营,双方按照商定的比例,对项目销售额进行分配。项目包括:雪世界门票,雪地摩托越野项目,雪地摩托拖带项目,激流回旋区域冰滑梯、碰碰车,儿童嬉雪乐园,冰场,夜间冰雕灯光展、其它游乐项目以及商铺、配套餐饮、配套交通服务等,实际运营项目以当年规划为准;其中,甲乙双方进行销售额分成的项目是:雪世界门票,套票,雪圈雪橇租赁,冰场门票,夜间冰雕灯光展门票。除上述分成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和相关辅助、配套服务收益不计入双方分成总额度。合作期限内每年11月15日前,乙方即可进场开展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的搭建工作,乙方应不晚于进场10个工作日前将进场时间和建设图纸、方案、项目方案报请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负责雪世界项目的宣传及推广以及项目区域的经营及管理,人员聘用及管理、项目建设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雪世界项目开展期间,游客持水上公园门票可进入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持雪世界门票或套票、其他项目门票方可进入项目区域享受相关服务。水上公园门票销售收入为甲方享有,不计入双方应分成销售收入。本协议合作年限为5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项目运营期为每年12月24日至次年2月15日(如遇重大气象变化项目运营期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其他时间乙方需使用项目区域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可启动项目建设以及推广、经营等工作。合约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甲方有义务保证本协议期限内,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无与乙方同类的冬季项目进场经营,以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本协议约定期间,乙方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员打造〈水奥·雪世界〉品牌,鉴此,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开展冬季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一审诉讼中,创联中奥公司认可涉诉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如果水上公园公司违反独家经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称其要求水上公园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水上公园公司在水上公园内开展了禁止的项目,导致创联中奥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以及体育局对冬季项目的补贴。 一审诉讼中,创联中奥公司称体育局补贴是给冬季运动项目的补贴,直接补贴给创联中奥公司,原来每年补贴是40万元,今年是18万元,去年是7万元,今年给冰世界补贴了5万元。因为水上公园公司让冰世界来到园区,所以体育局将补贴分开打给了双方,而这些补贴应当属于创联中奥公司。 一审诉讼中,水上公园公司称其在2018年合作的冰世界公司目前是亏损状态,而且该滑冰项目是全年室内项目,需要滑冰教练指导和专业设备,滑冰项目不属于冬季项目,只是属于冰雪项目,不只是一个娱乐项目。曾经北京市体育局举办的冰上龙舟项目是非营利性公益活动,体育局拨付的资金也全部用于采购冰龙舟。且冰龙舟项目与创联中奥公司经营项目不同,不会对创联中奥公司经营造成损失。 一审诉讼中,创联中奥公司称冰龙舟项目是其在2016年向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申报的一个赛事,该项目是创联中奥公司方策划的项目,而水上公园却私自将该项目占为己有。 一审诉讼中,创联中奥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向北京市顺义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的冬季项目拨款情况及北京顺奥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开办以来的税务申报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水上公园公司答辩称冰世界滑冰项目并非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冬季项目,但认可属于冰雪项目,且涉诉合作协议中的合作项目中包含冰场项目。故一审法院认定水上公园公司违反了涉诉合作协议中“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在甲方所属的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开展冬季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涉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经营期限已至,故一审法院对于创联中奥公司要求水上公园公司停止在顺义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内的开办的除创联中奥公司外的其他一切冬季冰雪项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创联中奥公司要求水上公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创联中奥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主要有由于水上公园公司在水上公园内开展了禁止的项目,导致创联中奥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以及体育局对冬季项目的补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冰世界经营了滑冰项目,但是该项目属于全年室内项目,且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与涉诉合作协议中合作的冰场项目具有一定的区别,且同类项目的开展亦有可能形成集聚效应。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一、水上公园公司赔偿创联中奥公司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创联中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结合全案案情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水上公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水上公园公司与创联中奥公司签订的《雪世界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甲方有义务保证在协议期限内在甲方公园内无与乙方同类的冬季项目进场经营。”虽然水上公园公司主张冰世界项目因其室内性、专业性而不构成与《雪世界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户外性、娱乐性项目同类的冬季项目,但《雪世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中包含“冰场”项目,且冰世界项目在其场地使用、项目属性上属于在冰场上开展的冰雪项目,与项目属于室内或室外、专业或娱乐的性质无关,且水上公园公司在一审中也认可冰世界项目属于冰雪项目。现水上公园公司未就二者并非同类冬季项目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水上公园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水上公园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创联中奥公司享有冬季项目独家经营权的合同义务,依据充分,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协议也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水上公园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他同类项目对创联中奥公司的雪世界项目经营构成较大竞争,减损了创联中奥公司的预期利益。一审法院依据综合双方的经营范围、冰场项目占比、项目雷同度、疫情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水上公园公司赔偿创联中奥公司5万元,数额合理且有据可依,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水上公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法官助理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