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洪岩,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在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旅游学校,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原告***、原告*洪岩与被告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旅游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洪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洪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